《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只限于民事责任,是不予赔偿,那么其他行政责任是否要承担?
例如由于医师没有这项技能或者是技能欠缺,导致操作失误,那么在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处理。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某人明知是假药(例如印度格列卫,名义上是假药)在紧急救助的时候使用了假药,按照民法可能是不予赔偿,但是可能是违反刑法,违反药品管理法要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只限于民事责任,是不予赔偿,那么其他行政责任是否要承担?
例如由于医师没有这项技能或者是技能欠缺,导致操作失误,那么在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如何处理。
举个不恰当的例子。某人明知是假药(例如印度格列卫,名义上是假药)在紧急救助的时候使用了假药,按照民法可能是不予赔偿,但是可能是违反刑法,违反药品管理法要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