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事情虽然没有什么轰动,不过却颇有代表性。
11年前刘先生和李女士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感情不和,2008年女儿小圆出生。但刘先生发现女儿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2015年9月,刘先生带着小圆去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他并非小圆的生物学父亲。
今年3月,刘先生向柳江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李女士赔偿其为孩子付出的抚养费和受到精神伤害的精神损失费共计23.5万元。李女士则辩称,孩子确实不是刘先生的;但她认为,刘先生也存在过错,二人长期分居两地,刘与其他女子也有不正当关系。
最终,柳江法院准予二人离婚,小圆归李女士抚养,而李女士应当返还刘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小圆支付的抚养费6万元,李女士赔偿刘先生精神伤害抚慰金5万元。李女士主张刘先生与第三人有不正当关系,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这个判决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女儿是非婚生子,李女士是婚姻中的过错方,返还赔偿和精神损失费符合情理,跟公众民俗的认知也相符。
但这里凸显出来的就是男性与女性的巨大差异。实际上,因为长期两地分居,又感情不和,李女士所反映的刘先生也与第三人有发生关系的可信度,还是比较高的。但问题是,女性要举出男性出轨的证据,难度比较高。
首先,举证要合法,在私密空间内偷拍和偷录的视频和录音,往往不能作为证据;因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其次,找三陪即嫖娼不属于法定过错,对财产分割无影响,也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还有,偶尔发生关系、非长期同居,不算过错方。法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才是过错方,这里指的是“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同居。”——仅有证据证明出轨还不行,还能证明他们在持续地同居。
简单地说,要证明男方出轨,有过错,并且是影响财产分割的过错,法律上难度非常大。
但反过来,女方出轨、有了孩子,那真是板上钉钉,自带证据。性别上的生理差异,天然已经对女性不公平了,如果女性不保持清醒,风险是相当大的。
还有一个问题是,虽然号称“离婚自由”,但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有不少基层执行的是“劝和不劝离”,女性一方想离婚男性不想离的话,离婚难度很高;但男性想离、不管女方的想法如何,办起来都很快。这是有违“婚姻自由”的原则的。
(美剧《权力的游戏》当中两位著名的私生子)
这也要提醒女性们注意,婚姻法虽然在理论上是男女平等的,但如果不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女性被坑的机会非常大。就拿李女士的情况举例。她与刘先生感情不和、又得知他有出轨的情况下,首先要做的,就是保全财产,并且尽快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离婚。但她却以与他人发生关系作为回报,而且极其愚蠢地生下孩子。在中国这个只认血亲的国家里,这对孩子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希望女性们在婚姻当中多长点心吧。